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74号
山东冠络建材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2MAEJ4T3N8Y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82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持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二科(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,联系电话:0532-83077829)领取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82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82号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8月25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税务检查通知书
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82号
山东冠络建材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2MAEJ4T3N8Y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谷凤志、张晓艳等人,自2025年7月21日起对你(单位)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2025年8月25日
告知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74号
山东冠络建材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2MAEJ4T3N8Y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82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持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二科(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,联系电话:0532-83077829)领取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82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82号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8月25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税务检查通知书
青税稽三检通〔2025〕182号
山东冠络建材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2MAEJ4T3N8Y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谷凤志、张晓艳等人,自2025年7月21日起对你(单位)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2025年8月25日
告知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